音乐学院关于加强学生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5-06-12 点击数:

各班级:

根据《青海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夏季各级各类学校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青教基[2015]49号)和学校《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的通知》青师学工字2015019号等有关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安全教育与管理,切实保障我系学生人身安全,切实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现就有关工作和要求安排如下,请各班级严格组织学生教育学习,遵守落实:

一、各班级在班主任的领导下,61017日集中利用班会组织全系学生开展以“安全第一”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切实加强学生夏季安全管理和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班主任、班团干部要明确安全管理责任,有计划、有组织的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做到全员动员教育,和学生签订安全保证书,做好各种会议记录,责任到人。

二、任何班级不组织、不提倡任何形式的集体出游。 

1、学工部、班主任及相关任课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形式,自行组织学生集体外出游玩、聚餐等。

    2、严禁系学生会、党团组织、班委会及学生个人以任何理由和形式,组织学生外出旅游或近郊游玩。

3、学生在校及节假日期间,以个人名义参加的各种形式的外出活动,所发生的一切意外事故,均由组织者或参与学生本人承担责任。

4、系领导、辅导员、班主任必须严格落实考勤及请销假制度,对近期请假的学生应严格把关。

    三、禁止任何学生组织和个人擅自在学生中进行非法包车旅游和售票活动。一经发现,将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当事人相应的纪律处分。发生安全事故的,给予当事人以相应的纪律处分,并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开展公益活动和社会实践等外出活动必须向系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学工部提出申请,由音乐学院报请学生工作处、团委、主管校领导批准,学生工作处备案后方可实施。凡未经批准,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均由组织者或直接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

五、学生个人参加外出旅游活动的,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各项法律法规,遵守旅游活动纪律,加强安全防范。

1.禁止在野外使用明火野炊。

2.禁止乘坐危险系数高的娱乐项目。

3.禁止参与攀岩、高空滑行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危险活动。

4.禁止到河流、水库、湖泊游泳。

5.凡违反规定,由此造成本人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均由肇事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六、各班班主任和教师做好所在班级和联点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保持节假日与学生的联系,及时了解掌握学生的学习、生活和行为情况,发现有无故旷课或无故夜不归宿的学生时要及时向系里报告、及时派人寻找。希望全系学生严格遵守《青海师范大学学生手册》和音乐学院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树立安全意识,规范日常行为,时刻提高警惕,不吃喝陌生人递来的食物、饮料等物,不将携带物品交给陌生人代为保管,以防财物丢失。提高对人身安全的防范意识,随时要有防火灾、防疫情、防自然灾害,防盗、防骗、防抢的意识,遇到危险沉着冷静应对,并及时报警。

七、学工部及班主任老师要及时进驻公寓巡查,严格遵守学生请销假制度。适时通过班级墙报、宣传栏、专题讲座、应急疏散演练、知识竞赛、组织观看音像、主题班会等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防火、防盗、防恐防暴、防中毒、防溺水、防交通事故、防传销、防性侵害、防诈骗等方面的专题再教育,把安全教育落实到每一个学生,切实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自护能力。

八、切实做好毕业生安全教育工作。为确保毕业生离校期间的校园安全稳定,根据学校《关于做好2015届毕业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通知》(青师学工字〔2015015号)文件精神,请各毕业班班主任高度重视毕业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切实做好如下工作:

1.加强毕业生求职安全教育。提醒学生注意甄别各类招聘信息,不要随意将个人和家庭信息告诉不熟悉的人,防止被不法分子利用实施诈骗,确保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2.加强毕业生文明离校教育。教育毕业生遵守校纪校规,严防毕业离校期间发生损坏公物、酗酒滋事、打架斗殴等行为,告诫学生一旦发生上述事件,将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3.加强毕业生思想动态的了解。各班要及时了解掌握毕业生的诉求和困难,妥善化解矛盾,提防因感情纠纷、就业压力、心理疾病、学业困难不能顺利毕业等原因产生的极端事件。

4.加强毕业生离校情况的动态掌握。各班要及时掌握毕业生离校的动态情况,对个别不能按时离校的毕业生要特别予以关注。毕业生离校期间发生意外事件必须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

学生的人身安全关乎到千家万户的平安幸福,关乎到校园的和谐安宁,全系教职员工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参与到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工作中来,系领导、学工部和班主任老师严格根据属地管理要求,切实负起责任,落实工作任务,警钟长鸣,防患于未然。

 

                      

 

 

 

                              音乐学院

二○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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